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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5-09-09 02:44:45 点击率: 5070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财政委员会起草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报请市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为了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市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xiexy@fzb.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2.《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附件1:

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深办[2012]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是指市、区(含新区,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我市从事会计工作和非法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被终生职业禁入的行为: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三)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撤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四)其他被查处的会计人员行为:
  1. 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被查处的行为;
  2.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和其他会计类考试舞弊的行为;
  3. 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涉证违规行为;
  4. 其他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用以登记、保存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并向全市征信系统提供会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在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中对本单位查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法院抄报的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的会计人员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登记。

第七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记录,采取逐条记录的方式记录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登记机构和登记时间,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法律文书依据。

第八条 市民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在市财政部门网站查询其会计人员信用记录(查询内容为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和登记机构),并可以生成个人信用报告。报告记载被报告人至报告出具之日为止的个人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可以凭报告编码在市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真伪。
  按本办法记录的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将纳入全市征信系统。市民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全市征信系统或者登记单位申请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

第九条 个人信用记录必须以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处分、处理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 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撤销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撤销的文书依据。原处罚记录和追加撤销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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