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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网络商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5-12-16 04:31:30 点击率: 2315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规范工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提出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杨红灿: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增加了就业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规模呈爆炸式增长的趋势。2014年,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网络购物的用户达3.61亿人,网上零售额达到2.8万亿元,占同期社会零售总额的10.6%。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也对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规范,今年5月4日专门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对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意见。10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对包括网络市场在内的市场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对监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和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始终关注并不断加强对包括网络商品在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去年以来,制定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针对性地规范商品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对网络交易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记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总局同步实施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请问《意见》与《抽检办法》是如何衔接的?

杨红灿:国家工商总局非常重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及时出台了包括《抽检办法》在内的三部规章。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施行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抽检办法》是工商部门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专门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同样适用于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意见》是总局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网络抽检中无法适用《抽检办法》的一些特殊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网络购物的抽样以及通知经营者等。因此,《意见》规定网络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依照该《意见》执行,对该《意见》未规定的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将根据行政执法的情况,适时启动《抽检办法》的修订工作,将网络商品抽检一并纳入规章来规范。

记者:请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杨红灿:《意见》主要有六个部分。一是对网络商品质量抽检明确了“依法监管,逐步规范。问题导向,重点抽检。随机抽查,互动结合。源头追溯,社会共治”的总体要求,强调了要在商品质量监管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能。二是确定了网络抽检的管辖原则,明确了网络抽检由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可以对通过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质量抽检。三是明确了网络抽检的样品抽取程序、抽检结果处理以及复检程序。四是明确了对网络抽检结果的运用,规定了抽检结果的公布及效力、不合格商品的处理范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五是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交易商品质量的主动管理责任,建立协助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协助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等义务。六是对工商部门开展网络抽检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记者:请问《意见》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杨红灿:《意见》将网络商品抽检确定为由网络商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工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在内的流通领域经营者开展商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本辖区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开展抽检,也有利于对网络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落地查处。

《意见》还规定,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自营商品以及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自然人经营的商品,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抽检。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发挥对平台经营者的监管作用,促进平台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记者:《意见》对于网络交易商品抽检的样品如何获得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杨红灿:网络商品抽检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样品的抽取上。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店经营,没有面对面交易的过程。按照《抽检办法》的要求,一般的抽检工作应当由工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共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封样并签字确认,而网络抽检通过网络交易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并不见面,无法共同参与样品的抽取工作,同时为了确保抽取样品的随机性,工商部门不能事先将抽检工作信息通知经营者。因此,《意见》强调了网络商品抽检要制定抽检计划并确定实施方案,随机确定网络商品经营者,事先明确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避免抽检的随意性。同时《意见》还规定要将网络交易的相关过程及信息、收取样品后的拆包查验以及封样等全程记录,留取执法证据。

《意见》也考虑到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知情权,规定了封样后工商部门应当通知经营者抽检任务及与样品购买相应的订单号等,以便其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

记者:《意见》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杨红灿: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要按照《抽检办法》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经营者。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保障相关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样品的,《意见》规定了要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便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开展内部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相关执法。

《意见》还针对抽检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生产者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内容。这样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经营者的权利,又有利于其配合和监督工商部门监管执法。

记者:《意见》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运用和后处理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杨红灿:《意见》强调了抽检结果的线上线下融合,共同适用。对于抽检发现不合格商品的,要求线上线下同时停止销售等。对于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要求被抽检的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该商品的所有经营者、辖区内的所有经营者都要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扩大了抽检结果的适用范围,提升了网络商品抽检的效能。

记者:《意见》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确了哪些义务?

杨红灿:《意见》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络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提升。同时也要建立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如实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协助做好网络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记者:请问《意见》的制定听取了哪些方面的意见?

杨红灿:近年来,总局消保局部署北京、浙江、上海等地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开展抽检工作,为规范网络抽检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总局先后多次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各地工商部门意见。今年7月,我们通过总局消保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消保局还就该意见征求了阿里巴巴、京东商城、1号店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部分检测机构的意见,一些企业和个人也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网络向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消保局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很好地借鉴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应该说《意见》的出台是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记者:请问《意见》出台后,工商部门如何通过开展质量抽检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红灿:网络商品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扩大消费非常重要,同时也是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意见》出台后,我们将积极指导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依法公布抽检结果,严厉查办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并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让违法经营者曝光,通过信用约束,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的,从而更好地保护诚信守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发挥让信用创造财富的作用。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网址链接:http://www.saic.gov.cn/zcfg/zcjd/201511/t20151119_164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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