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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1 10:57:25 点击率: 4252

《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三条 捐建公益文化体育工程项目的,受助人应当与捐助人组织筹建机构,共同组织施工;经捐助人同意的,受助人可单独组织施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5年12月4日

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捐助深圳市公益文化体育事业,促进深圳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资本捐助深圳市公益文化体育事业的行为及接受上述捐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助,是指捐助人按照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以提供资金、实物等方式捐赠、赞助合法财产,用于深圳市公益文化体育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捐助人,是指捐助财产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受助人,是指接受捐助财产的深圳市公益性、非营利性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社会团体。面向公众募捐的财产,受助人为深圳市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的相关公募基金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文化体育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画院、文化馆(站)、文体中心、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运营;

(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画院、文化馆(站)、文体中心等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藏品、展品收藏;

(三)展览展示、演出、论坛、讲座、培训、竞技体育、全民健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项目;

(四)经区以上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项目。

第二章 捐助确认

第六条捐助和受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捐助协议,其内容包括捐助财产种类、数量、交接方式、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捐助财产价值按以下办法确认:

(一)以现金提供捐助的,按实收金额计算;

(二)以实物提供捐助的,按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计算。评估机构由受助人和捐助人共同委托,评估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受助人为市级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或在市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文化体育社团组织的,应当在捐助协议正式签订后30日内,向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捐助报告,具体说明捐助事项、捐助财产数量、实施方式等情况;

(二)捐助协议,必要时应提供相关公证材料;

(三)捐助实物的,提供实物清单以及确认其价值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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