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2016]7号
各证券公司:
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活动和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网下申购业务活动,协会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
2.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的决定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1月11日
附件1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
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采用向
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采用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为拟参与申购的投资产品拟申购数量总和。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三、第四十二条(四)修改为:“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
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当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缴款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实施老股转让的,应当披露最终确定的新发行股票及老股转让的具体数量、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等信息;发行后还应当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其中,新股部分承销费率不能高于老股部分承销费率。”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不符合配售资格;
(二)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三)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删除第四十八条。
六、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当在首发股票上市交易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发行承销工作的基本信息、网下投资者报价信息、网下配售结果信息以及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信息提交协会。”
七、删除第四十九条。
八、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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