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6〕9号
1、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
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究立项审批的初审
3、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
4、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
5、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的初审
6、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
7、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初审等7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
8、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规定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