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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全文)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16-03-01 05:30:47 点击率: 8869


第三章 备案事项

  第二十五条 商事主体依法需要备案的,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本条例所称备案,是指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报,依法将与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或者经营活动有关的章程、人员信息等资料予以存档备查并公示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一)公司的备案事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清算人、分支机构、合伙协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备案事项: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的备案事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姓名。

  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指定人员或者机构负责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指定人员或者机构的名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报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机关应当更正。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的,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报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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