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估对象和范围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是指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财产权益,或者特定无形资产组合的财产权益。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和商誉等。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不局限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定义的资产,均可以构成无形资产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范围。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范围应当服从评估对象的选择,最终确定权在于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业经验建议委托方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评估范围。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以及表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识别。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著作权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一)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与文化企业特定产品(作品)相关联。由于作品自身特性,并不是每一种作品都具有这些权利。
(二)著作权对应的作品包括以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应的作品,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等。
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所拥有的特定作品形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作品在创作人员、创作流程、创作成本、传播方式、传播成本、传播范围等方面存在各自特点和差异。这些差异最终都会反映在文化企业产品的成本和收益中。
(三)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按照文化企业具体作品与著作权中各种财产权利组合的方式来表现,具体可描述为“作品名称+权利名称”或者“某某作品的某某权”。评估对象要与经济行为、评估目的保持一致,可能是一件作品的单项权利或者多项权利,也可能是多件作品的某一单项权利组合或者多件作品的多项权利的组合。
(四)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权利属性,区分著作权使用权和所有权。评估被许可行使的著作权,应当明确具体许可期限、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方式等许可内容。
(五)文化企业作品的著作权与该作品实体的物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品物权转移并不必然导致该作品著作权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益的同时转移。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物权是依赖于绘画、书法、雕塑等实体的承载,物权需要随实体一同转移。文化企业拥有绘画、书法、雕塑等实体作品物权,也不必然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对文化企业评估涉及美术作品实体,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是否包含著作权财产权益,并对委托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进行相应查验。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专利资产、专有技术资产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一)专利资产的类型通常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资产通常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配方、图纸、数据、经营诀窍等。
(二)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专利法律状态、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专利授权日、专利保护期、专利有效性、专利权利要求等。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专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阶段和技术开发活跃程度了解其基本情况,通常包括能反映该专有技术客观存在的相关特征。
(三)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专有技术的权利属性,区分专利、专有技术资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评估被许可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资产,应当明确具体许可期限、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方式等被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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