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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28号

——更新时间:2016-07-15 10:18:08 点击率: 3488

财办会﹝2016﹞2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推动供给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我们起草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请有关部门和各地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6年8月3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 2527

    传 真:010-6855 2528

    邮 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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