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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

——更新时间:2017-05-27 10:40:27 点击率: 2558

 财会〔2017〕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
      本次修订变化要点: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 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 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税屋整理)。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 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税屋整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 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 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 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 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 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 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 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列 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 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 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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