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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广东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17)62号

——更新时间:2017-08-24 09:43:25 点击率: 3197

粤国税办发(2017)62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广东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粤文明办〔2017〕90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省文明委关于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申报参评和参加复查。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各参评单位对照推荐条件进行自我测评,具备申报资格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根据党组织关系归属,于8月25日前,向地级以上市文明委、省直机关工委申报参评。

        各复查单位也需于8月25日前,向相应地级以上市文明委、省级主管部门(省直机关工委)提交复查申报表。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省文明委的推荐要求、评选程序、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广东省文明单位申报评选和参加复查工作,充分展示广东国税精神文明建设丰硕成果,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内容附件: 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广东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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