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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1]642号

——更新时间:2021-05-20 10:58:55 点击率: 3213

   (四)规范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建设

  开展库容已满填埋设施封场治理。规范有序开展填埋设施封场治理,着重做好堆体边坡整形、渗滤液收集导排、堆体覆盖、植被恢复、填埋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封场填埋设施开展定期跟踪监测。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

  提升既有填埋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对既有填埋场运行监管力度,不断优化运营管理模式。聚焦垃圾进场管理、分层分区作业、防渗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填埋气收集利用、雨污分流、恶臭控制等重点环节,根据填埋场环境管理目标,合理评价填埋场现状、环境管理的差距和潜力,识别填埋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因素,实施既有填埋设施升级改造。

  适度规划建设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原则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城,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备用。西藏、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等省(区)的人口稀疏地区, 受运输距离、垃圾产生规模等因素制约,经评估暂不具备建设焚烧设施条件的,可适度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兜底保障填埋设施。

  (五)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统筹规划分拣处理中心。各地要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等,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分拣处理中心引入专业化的分拣设备、预处理设施,通过人工、机械和智能机器人等方式, 对可回收物进行分类、打包,实现精细化分拣和全品类回收。分拣处理中心应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

  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数量、种类等情况,综合考虑环保要求、技术水平、区域协作等因素,推动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性强的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提升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率。

  进一步规范可回收物利用产业链。全面梳理可回收物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提升既有设施管理水平,严控二次污染,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业链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转变。推广具有智能识别、自动计量、自动兑付等功能的智能回收设施,实现可回收物智能分类回收。有条件地区可通过技术或经济合作等方式,整合分散小规模可回收物处理项目,按照集中转运、集中加工、集中处理、流向可监管的原则,不断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体系。

  (六)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

  完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实行有害垃圾单独投放,规范有害垃圾收运管理,不断提高收集率和收运效率,扩大收集覆盖面,完善暂存设施和运输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运, 完善有害垃圾收运网络,推广密闭化收运,减少和避免有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规范有害垃圾处置。各地区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的有害垃圾量及种类,制定有害垃圾处理方案,补齐有害垃圾处置设施短板。加强风险管控,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七)强化设施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补齐焚烧飞灰处置设施短板。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时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协同处置过程中飞灰储存、转移等环节管理,强化协同处置设施前端飞灰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中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

  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处理规模、垃圾含水率等特性,配套建设相应能力的渗滤液处理设施。

  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渗滤液产生积存及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快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缺口,对环保不达标或不能够稳定达标运行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技术论证和科学评估,合理选择渗滤液处理技术路线,避免设施建成后运行不达预期,造成投资浪费和设施闲置。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推动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

  积极推动沼渣处置利用。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沼渣处置利用,积极建设厨余垃圾沼渣资源化利用设施。园林绿化肥料、土壤调理剂等需求较大的地区,沼渣可与园林垃圾等一起堆肥处理。堆肥处理设施能力不足、具备焚烧处理条件的地区, 可将沼渣预处理脱水干化后焚烧处理。

  (八)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和试点示范

  开展小型焚烧设施试点示范。人口稀疏、垃圾产生量少、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设施的地区,经技术评估论证后,可开展分散式、小型化焚烧处理设施试点示范,着力解决小型焚烧设施烟气达标排放和飞灰安全处置方面相关技术瓶颈。

  飞灰处置技术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技术应用和飞灰深井贮存技术应用,推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飞灰技术开发,探索利用预处理后的飞灰烧结制陶粒、作为掺合料制作混凝土等技术的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 3.渗滤液及浓缩液处理技术试点示范。推动构建渗滤液多元化处理技术体系,重点加大对高效新工艺的技术攻关,改变传统单一膜分离处理工艺。对于浓缩液长期回流、回灌、积存的设施,积极开展蒸发、高级氧化等浓缩液处理工艺的试点示范。探索浓缩液残渣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的新路径。

  4.焚烧炉渣资源化试点示范。推动焚烧炉渣用于建材骨料生产、路基填充材料、填埋场覆盖物等建材利用试点示范,鼓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就地或就近建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推广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减少或避免焚烧炉渣进入填埋设施。

  (九)鼓励生活垃圾协同处置

  鼓励统筹规划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以集约、高效、环保、安全为原则,发挥协同处置效应,促进基地内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推动建设区域协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统筹协调, 对生活垃圾清运量小、单独建设处理设施不经济不合理的地区,可与临近地区统筹规划建设跨区域处理设施。可回收物种类较多,区域单独建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处置设施不经济时,可跨区域建设协同处置体系,以降低处理成本,提升处理效果。

  (十)完善全过程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填埋处理、厨余处理等污染防控关键节点,进一步摸排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监管全过程,健全监测监管网络体系,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 加快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的监控能力、预警能力、溯源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实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各地要加强对“十四五”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压实目标责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项目规划建设。

  (二)完善支持政策

  积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作用,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方式,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创新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支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完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可持续消纳的支持政策。

  (三)优化市场环境

  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领域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打破项目建设竞争中地域性、排他性、歧视性壁垒限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对所有企业全面开放、一视同仁,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强化履约意识, 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政府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政府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垃圾处理等费用,保障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信息共享,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探索建立区域协同协作机制,消除生活垃圾跨区域转移处理制度障碍,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

  (四)健全标准规范

  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标准体系,抓紧出台一批急需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标准规范,健全渗滤液处理、飞灰处置、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与技术要求。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严格执行设施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加强配套绿化和休闲设施建设。合理优化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使排放标准与工艺装备技术水平、区域环境容量相适应。

  (五)开展评估指导

  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贯彻落实的指导,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形成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对各地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各地设施建设的重要参考。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要求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绿化、休闲设施、宣传教育基地,形成有效的交流宣传平台,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引导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形成正确观念,广泛宣传普及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宣传设施建设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广绿色生活消费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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