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3〕1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等,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
二、编报内容
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财务管理关系逐级汇总编报。
(二)填报说明是对资产年报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分析报告是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重点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保障单位履职和促进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当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报送方式
(一)报送时间。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资产年报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
(二)报送内容。中央部门以部发文、省级财政部门以财政厅(局)发文的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年报纸质材料,附件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并装订成册后加盖印章。同时,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均报送纸质材料的电子版,以及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单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涉密单位报送汇总表。
(三)报送途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资产年报电子材料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文件格式报送财政部,加强数据报送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准确。资产年报相关编审资料可以从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http://zcgl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中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2023-2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2024年听取和审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资产年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制、审核等各项工作,高质量做好2023年度资产年报编报任务。
(二)夯实管理基础。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要求,做好清查盘点,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结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双轨运行,全面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数据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企业决算报告的数据比对、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和一致性。资产年报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数据,需经本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部门认可。资产年报中被投资单位名称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应保持一致。财政部将继续加强资产年报审核工作,对资产年报编报情况进行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批复工作。
(四)认真撰写报告。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是起草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基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分析报告撰写工作, 减少一般性报账,注重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支撑观点。要深入总结近五年来,特别是2023年主要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推进改革、保障单位履职、支持事业发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讲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
(五)严格保密要求。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保密要求贯穿资产年报工作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信息是否涉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凡单位认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联系电话:010-61965701,010-61965891(软件操作)
财政部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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