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4〕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医保局、残联《关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9日
关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措施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医保局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要求,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部署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弱有众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体制机制顺畅、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能有效提升,加快形成覆盖全面、统筹城乡、分层分类、精准高效、公平规范、温暖便捷的具有广东特色的综合救助格局。
二、完善覆盖全面的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政策体系
(一)健全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分层分类实施综合救助,切实保障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基本生活,解决其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以及遭遇自然灾害、其他突发性的困难,帮助解决个性化救助需求。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待抚恤等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健全困难家庭中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政策。严格落实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救助帮扶政策,精准施策、有效帮扶,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和服务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好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
(三)推进防止返贫帮扶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推进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由政策兜底帮扶的脱贫人口,逐步与通过就业、产业帮扶有能力稳定脱贫的人口分开,实行分类管理。
(四)健全急难救助政策。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临时遇困、生活无着的,按规定给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五)推进常住人口救助政策。推动建立户籍地和居住地联合协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实施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现持有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持有居住证一定年限的常住人口纳入更多救助范围。
(六)完善“物质+服务”救助政策。推进生存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转变,鼓励引导困难群众通过劳动改善生活。加强服务类救助政策制定,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及其他困难群众在心理慰藉、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等方面需求,按需开展生活类、照护类、支持类等服务救助。
(七)健全救助城乡统筹发展政策。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健全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专项救助水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可视本地财力情况,合理确定农村低保、特困救助水平,逐步推动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珠三角核心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结对帮扶事项。支持横琴、前海、南沙等重大合作平台开展创新试点,探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社会救助工作。
三、优化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分类处置机制
(八)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快建设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粤众扶”综合救助信息系统。完善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各单位依托“粤治慧”省域治理数字化总平台、“粤省事”平台,及时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九)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更新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相关部门要按职责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及时更新信息。
(十)健全经常性走访摸排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十一)优化低收入人口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精准监测家庭支出骤增、家庭收入骤减、人口变化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更新并完善所负责的监测指标信息。
(十二)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省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拓展核对功能应用领域,为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提供支撑,并逐步向社会福利和慈善帮扶项目等领域延伸。
(十三)健全快速响应、分类处置机制。各地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部门落实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条件的,要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应及时研究处理急难个案。
四、健全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工作体系
(十四)分级建设综合救助实体阵地。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托“粤众扶”,成立横向联动相关部门、群团组织、提供惠民补贴(服务)相关单位、社会力量,纵向贯通省、市、县、镇、村五级的综合救助服务平台。平台集救助政策宣传展示、救助资源汇聚、社会组织孵化、慈善信息聚集、志愿服务集散等功能为一体,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可视可感的优质服务。
省、市、县级平台依托民政部门现有阵地,镇、村级平台依托本级党群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综合服务设施等现有场所和力量。省级平台是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智能调度中枢。市级平台统筹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力量。县级平台聚焦资源调配,组织议事会商、培育专业队伍,梳理发布政策清单、需求清单、服务清单、资源清单等。镇级平台聚焦需求化解,负责项目落地、业务办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村级平台聚焦“入户一门、分类识别需求”,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探访关爱,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
(十五)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十六)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 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资格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 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 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4. 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
5. 受灾人员救助。遭遇自然灾害时要统筹做好应急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十七)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完善突发重大风险应急响应机制。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在应急状态下,由村(社区)“两委”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十八)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加快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加强集中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十九)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减免电费。为身故困难群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开展低收入人口中妇女“两癌”救助。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二十)引导支持开展慈善帮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措施,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精准开展救助需求和慈善供给匹配工作。推动开展“微心愿”“微实事”活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支持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
五、健全要素保障机制
(二十一)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压实市、县级政府资金保障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可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统筹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倾斜。
(二十二)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快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县级救助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督导检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入户抽查。
(二十三)增强基层基础力量。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等组织力量,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合力做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深入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按照规定比例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四)强化党建引领。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省各级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化“党建+社会救助”模式,健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困难群众机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二十五)健全责任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对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组织部署、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负责资源整合、人财物保障、安全防范、推进实施。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申请、调查审核、信息公示和政策宣传、动态管理、管理本级机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等。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协助落实政府各项保障服务政策。
(二十六)加强部门协同。加快健全统一高效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下,加强市、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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