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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4 09:41:51 点击率: 23

中上协发[2024]57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已经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24年11月1日

     附件: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的通知.pdf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质效,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旨在为独立董事规范有效履职提供指导和参考,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独立董事履职的一般要求

  第三条【职业道德】独立董事应当守法合规,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独立公正履行职责,持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塑造和维护独立董事良好职业形象。

  第四条【身份独立】独立董事在任职前及任职期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在任职前十二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提醒关注事项:

  1.独立董事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2.根据《管理办法》,鼓励上市公司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五条【履职独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专业精进】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学习和掌握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合规内控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时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最新动态和要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并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提醒关注事项:

  1.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要求被提名人声明并承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根据自律监管指南关于信息报送和业务办理的要求,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交易所业务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如有)。

  2.建议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独立董事任职后,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独立董事参与培训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参考。

  3.独立董事应当及时掌握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自身专业、任职公司业务需求等情况,提升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与履职有关的职业能力。鼓励独立董事在完成必要的证券法律和规则培训后,优先选择涵盖公司治理主题相关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商业管理、法律、可持续发展(ESG)等相关课程。

  第七条【积极关注】独立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行业环境和投资者结构等状况及其变化,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关注上市公司重大负面舆情。

  提醒关注事项:

  1.重大负面舆情,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受到监管关注或者问询、面临大额诉讼或者频繁涉诉、存在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等。

  2.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有效参与】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在接受上市公司聘任前,应结合自身职业、其他社会兼职以及在上市公司履职所应投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提醒关注事项:

  1.“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包括新三板企业,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上市公司。

  2.实践中,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可以特别关注以下可能影响个人所能投入时间和精力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或者重要时期;(2)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召集人;(3)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4)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担任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在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6)在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或者其他非政府组织担任的职务。

  3.独立董事投入每家上市公司的时间应当足以让其了解公司的业务,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在开会前认真审阅有关会议文件及资料,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现场调研,与外部审计机构、主要股东和内审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就重大事项与其他董事和管理层开展讨论等。

  第九条【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提醒关注事项:

  1.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生效。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独立董事应当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的情形外,如果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2.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3.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节 独立董事的一般职责

  第十条【基本职责】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醒关注事项:

  1.根据2023年修订发布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2.“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系指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发表意见,而非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书面独立意见。

  3.本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之后,独立董事监督职责聚焦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通过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集体决议方式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施行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管理办法》。因此,对其他一般事项,包括优先股发行、利润分配、高送转、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申请主动退市、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等,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4.本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通过制度为独立董事搭建有效履职平台,促进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转变。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平台,以集体决议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部分特别职权,进行审议后出具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适用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形)、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的情形),而非单独的独立董事意见。其中,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要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明确规定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在相关公告中披露是否经审议通过及审议情况。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任前准备】独立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主要人员沟通或者检索公开信息等方式,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重要信息。

  提醒关注事项:

  1.为保证独立董事在接受聘任前能够对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建议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外聘律师中的一个或者多个进行沟通,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理念、治理状况、发展战略,明确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等;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就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首次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还可通过参加专项培训、交流访谈等多种方式,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风险以及预期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等进行必要的了解。

  2.建议独立董事密切关注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主要原因及其合理性,以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知悉上市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履职经历、经验背景等情况,便于相互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履职尽责。

  第十二条【主动知情】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审部门负责人和外部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每家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提醒关注事项:

  1.获取履职所需信息不仅是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保障,也是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的内在要求。独立董事主动获取履职所需的信息包括多种方式。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并阅读会议材料,是独立董事履职信息来源之一,但仅通过阅读文字材料、听取管理人员在相关会议上的汇报,存在无法满足履职要求的可能。为有效履职,独立董事需要将履职过程中通过阅读上市公司定期提供的资料、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了解的财务和审计相关问题及风险、与股东沟通、现场调研考察等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资料整合为履职所需的信息。

  2.现场工作的最低时间要求旨在鼓励独立董事除审阅会议材料、上市公司定期提供资料外,结合自身职责选择适当的方式更有效参与到公司事务中,并为有效履职发挥作用获取必要的信息。

  “现场工作”包括独立董事到上市公司办公场所现场办公,以及其他在办公场所之外、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业绩说明会等上市公司相关会议;(2)开展根据上市公司安排的或者要求上市公司安排的现场考察、调研;(3)与外部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主要项目负责人沟通交流;(4)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员工、主要客户、债权人、股东等沟通交流;(5)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独立董事开展上述工作花费的时间计入现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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