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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案例二:企业进货渠道的筹划

——更新时间:2006-09-24 12:44:12 点击率: 3066
  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材料很难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于是许多企业在购货单位筹划中便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其实,这是一个筹划的误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开发票。如果是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所以,盲目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货单位不一定能够节税。
  例如,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 2000 元的物品,增值税应为340元,若不含税销售价为 2200 元,则增值税为 374 元,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价格浮动可能更大一些,如采购价为1700元,则增值税为102元,若同样以2200元的销售价出售。则销项税额为374元。比较两套方案,会发现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产品税后利润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多62元。
  当然,本文的论述绝非让企业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单位的好处较多,如不会遇到税务机关多次检查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的麻烦,而且商品质量有保障,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获得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在对购货单位进行筹划时,不要歧视小规模纳税人,但同时又要比较从哪类单位采购能更多地获得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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