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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15]206号

——更新时间:2015-12-24 02:41:33 点击率: 13962

附件1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1.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1.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1.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1.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1.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1.1.10 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1.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1.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1.2.3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1.2.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

1.2.5 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

1.2.6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1.2.7 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1.2.8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2.9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

1.2.10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2.11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1.3 考核内容与方式

1.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1.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5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6%,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4%。

1.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1)申请考核时,施工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初步考核;

(2)受理企业申报后,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

1.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

2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2.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2.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2.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2.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2.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2.1.10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2.2.2 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2.3 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2.2.4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2.2.5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2.6 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创建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2.2.7 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2.2.8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和考评情况。

2.2.9 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2.2.10 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

2.2.11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2.12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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