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三: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财税〔2017〕39号
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政策四:7月1日起,《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政策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 财税[2017]2号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政策六、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注意:180天不是6个月
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需要注意的是:认证期限是180天,不是6个月,经常错误认为180天就是6个月,因此容易出现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情况。
没有认证时间限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1)农产品收购发票;(2)农产品销售发票;(3)过桥过路费票据;(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
政策七:自2017年7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税〔2017〕38号
财税〔2017〕38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政策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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