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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开始实施的财税相关政策(一)

——更新时间:2019-02-20 03:08:57 点击率: 7690


政策十: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8]2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政策十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26号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彩票机构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政策十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 ——会计调整》的通知  财会〔2018〕28号

资产负债表

1.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 “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 “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 “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 “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利润表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2. 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 “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4.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政策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财会[2018]31号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负债准则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共七章37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负债准则的制定依据、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负债的分类等。

第二章为举借债务,主要规定了举借债务的概念、内容、确认和计量,以及借款费用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

第三章为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规定了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概念和类别、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为暂收性负债,主要规定了暂收性负债的概念和类别、各类暂收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章为预计负债,主要规定了预计负债的概念、确认和计量。

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了各类政府负债的披露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负债准则的生效日期。


政策十四: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通知财会〔2018〕37号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列报,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以下简称列报准则)。

新《预算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规定,各单位应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内,按时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

列报准则主要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具体内容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共四章6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制定依据、财务报表的概念和组成、本准则适用范围;第二章为基本要求,主要从编制基础、可比性、重要性、流动性、会计期间等方面规定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章为合并财务报表,分合并程序、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五节内容,对各级次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合并范围、合并程序和合并报表列示项目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未尽事项以及生效日期。

附录提供了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格式。


政策十五: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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