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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9-12-20 04:23:05 点击率: 1929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政策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施行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同时废止。


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决定施行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政策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9〕38号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

通知中附件1和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附件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予以废止。


政策六: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穗财规字〔2019〕5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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