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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0-06-26 07:42:55 点击率: 3321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的客户,未办理ETC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左上角有标识“通行费”字样的征税发票和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的不征税发票。

公告明确了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发票开具时间、查验途径、进项抵扣等相关规定,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公告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包括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至次年3月31日前;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

公告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废止。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公告)。税务文书送达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告》对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主要规定了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送达效力,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送达对受送达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二是遵循自愿原则,规定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签订途径;三是明确送达路径,税务机关通过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四是规范送达操作,规定送达完成标准、系统自动记录、信息提醒服务等内容;五是限定文书范围。

《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四:财政部关于是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 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 财关税〔2020〕13号

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政策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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