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2015年末暂估了一笔70多万元的费用,在2016年取得该笔业务的发票,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费用没有税前扣除,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
一、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33号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如果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调整发现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则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因为是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错,涉及损益的与本期利润无关,不涉及损益的也只影响本期期初数,这样处理可及时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符合重要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同时也不妨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根据上述规定,收到跨期发票涉及的跨期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5年度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属于2015年度成本或费用,会计上应进行确认,如果有差异,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进行调整,同时作为2015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期后取得的,应作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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