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通过案头分析发现,甲公司被检查年度的业务收入由前一年度的3.87亿元下降到1.31亿元,降幅不到2/3,而盈利则由1.25亿元下降到0.11亿元,降幅九成多,反差较大,尽管甲公司对收入和盈利下降的原因做了详细说明,但在案头分析时,检查人员还是决定到现场看个究竟。
检查人员发现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欧美部分国家对中国企业出口A产品实施经济制裁,使得出口数量及收入大幅减少。而利润下降的原因有三:一是尽管收入下降2/3,但由于固定费用很大且无法相应降低,使得利润下降幅度远大于收入下降幅度;二是欧美等国对A产品的进口关税大幅增加,同时A产品出口的销售价格又略有下降;三是处理、核销了一批价值512万元的流动资产,直接降低了盈利。从上述原因分析,甲公司收入和利润下降确实事出有因,合乎情理,为此,检查组不再将收入及盈利下降问题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而是将重点放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上。
当检查甲公司处理、核销流动资产的情况时,获取了资产报损申请报告、报损资产明细表、具有法定资质专业机构对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证明及报损情况的相关会计处理等资料,同时核对了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至此,检查人员认为完成了对流动资产报损情况的检查。但这里缺少对基本情况的了解及自己的思考,如缺少对报损情况真实性、合理性的了解和分析,缺少对报损原因和责任情况的了解、分析和判断。甲公司给主管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申请报告仅对报损原因及责任追究进行了简单说明,没有详细说明报损的具体情况及对责任的追究和落实情况,特别是没有明确说明有没有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甲公司应考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问题,由于甲公司提供的申请报告中也没有详细说明报损原因,所以,对这方面的情况也应一并补充。
检查人员经了解后发现,不仅实际报损原因与报损申请报告上描述的原因不一致,而且有三位责任人均被处以每人5万元的赔偿款,同时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但赔偿多少三人均不知道。上述情况说明甲公司已经对报损事项追究了责任且收到了赔偿款,但为什么账面没有反映收到赔款呢?甲公司很可能将赔偿款隐藏在账外,如何让甲公司主动承认赔偿款没有入账呢?先到人事部门找出甲公司对三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然后从管理费用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后所附的保险费发票上找出了甲公司缴纳财产保费的保险公司。很快,检查人员找到了为公司办理理赔业务的业务人员,证明甲公司在本次理赔中获得保险赔款384万元,同时还获得了甲公司收取赔款的账户。在铁的事实面前,甲公司只好承认了存在的问题。
原来,甲公司因为出口业务和盈利大幅下降,同时资金回笼及资金周转均产生很大困难,考虑到近400万元赔偿款还需缴纳一笔企业所得税,甲公司隐瞒了399万元的赔偿款,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到早已弃用且未列入账面核算的公司账户,这样不仅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增加了自己的“机动财力”。最终甲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处罚。
分析
上述案例说明了两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应实事求是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资产损失,特别是如实反映收到的赔偿款,防止涉税风险。实际上,对赔偿款处理的要求,除了财税〔2009〕57号文件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企业处置资产损失时,需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作为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规定,“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由此可见,企业对出现的需报废的各类资产,从内部控制的要求看,不仅应该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而且还必须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从税务处理的要求看,应该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的赔偿后作为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对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不查明原因、不落实也不追究责任、不将赔偿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甚至将收取的赔偿款计入账外形成小金库,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
二是企业对偷税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隐瞒收入则是很常见的偷税手段。实际上,企业任何收入的取得都有其因果关系和来龙去脉,并一定会因这种因果关系和来龙去脉体现出相应的逻辑关系。单方面有“因”或有“来”则明显不符合逻辑,都会引起检查人员的警觉。所以,如果企业一旦出现账面应该反映收入而实际没有反映,或应该反映大额收入而实际仅反映小额收入,都不符合逻辑关系,预示着企业很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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