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车船税法

[1986.11] 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

——更新时间:2007-01-04 09:35:31 点击率: 356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1986]11号
1986-11-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86]146号文收悉。来文提出车船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现简复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因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这是指在我国缴纳吨税,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税。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三、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已有原则规定,对单位按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按住所所在地。因此,企业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号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