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 广州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
——更新时间:2007-01-13 12:38:07 点击率: 4256
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经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地税局)暂不受理2007年度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市内的广东发展银行车管所代征点、市内各“e路通”、“交费易”、“好易”电子自助缴税点、广州市邮政局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征点的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工作相应停止;同时,车船免税手续暂时停止受理。对于需补缴2006年及以前年度车船税款的,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2007年度车船税的征缴工作,待广东省制定的具体办法出台后再行实施,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