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城建税及附加

对福利、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时,可返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吗?

——更新时间:2007-04-16 10:45:48 点击率: 5055
    根据粤地税函[1997]04号文规定,对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的纳税人,在返还已缴纳“三税”时,原则上不返还已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对福利、校办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确实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省局粤地税发[1994]23号对福利、校办企业在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时,特别规定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可以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仅限于文中规定的范围。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