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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及附加

对福利、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时,可返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吗?

——更新时间:2007-04-16 10:45:48 点击率: 4511
    根据粤地税函[1997]04号文规定,对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的纳税人,在返还已缴纳“三税”时,原则上不返还已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对福利、校办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确实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省局粤地税发[1994]23号对福利、校办企业在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时,特别规定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可以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仅限于文中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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