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转让所得采用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其应纳税所得额? |
2006年12月28日 |
《办法》规定的年所得包括了个人所得税11个应税项目,且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年所得的计算口径,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总局108号文规定,对于无法提供房产原值的,可以依据房屋的成交价格,由各地按照1-3%的征收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直接根据房屋转让的成交价格乘以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这样,纳税人是无法直接确定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呢?笔者认为,只能根据应纳税额,采用倒推的方法,推算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房屋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杨某是某机关公务员,月工资收入5000元(为简便计算,此处“三费一金”忽略不计;如有,按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扣除),2006年杨某转让住房,成交价格80万元,由于不能提供房屋原值,A市按照2%的征收率,征收了杨某“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800000×2%=16000(元)。杨某“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16000÷20%=80000(元)。
杨某年所得=5000×12+80000=140000(元)。杨某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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