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对于城建税的适用税率问题,分别有两个文件做出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中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中做了具体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我理解的纳税人所在地是企业经营所在地。因为有些建筑业企业存在到农村提供劳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纳税人所在地理解为注册地,就是按7%纳税,如果理解为是经营地则是否按1%? |
回复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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