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2004.05] 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 [1985.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 [1994.02] 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 [200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 [2005.05]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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