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10.30]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10-30 08:46:03 点击率: 507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成文日期:2007-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