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更新时间:2009-08-24 09:25:52 点击率: 3034
    问题:我在我家的地里建了一座房子用于居住,我还缴纳耕地占用税吗?我是纳税义务人吗?
  回复:《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规定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规定标准范围外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提示: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