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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6-11 11:31:27 点击率: 389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商合字〔2004〕65号  发布机关:商务部办公厅   所属分类:对外经济合作管理
发布时间:2004-10-27   执行时间:2004-11-01   阅读次数: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及有关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启用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颁发。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上发放系统向企业代发批准证书:
(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核准的;
(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登录http://zchq.ec.com.cn、企业可通过登录http://fec.mofcom.gov.cn下载。
四、在使用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时,对于转报商务部核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同时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将规定的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商务部;对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商务部备案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备案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核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商务部。
五、实行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是商务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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