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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03-16 11:03:41 点击率: 3737

  【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财企〔2007〕75号
  【发布日期】2007-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继续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 境外投资。
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 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 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 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 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产品研发活动的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商务部制定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确定;高新技术产品参照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技术产品目录》确定。

  (六) 对外设计咨询。
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旋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 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保障境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二) 符合《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国内紧缺的资源、能源供需矛盾。

  (三) 有利于增强国家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在重要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 重点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1、资源回运费用。
  具有境外资源开发资质的企业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铁、铜、铝、铬、锌、锰、钾、镍、钴等矿产资源,林木、渔业等非矿产资源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矿产资源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2、“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3、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4、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
  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当年每派出1名劳务人员,补助200元人民币。

  (二) 前期费用支持的内容。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三) 运营费用支持的内容。

  1、境外高新技术研发。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场地租赁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设备、器材租赁或购置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高新技术专利的购买、使用费。
  2、对外设计咨询。
  设计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境外设备、软件租赁或购置费。

  (四) 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五) 项目贷款贴息。

  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六)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超过三年;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 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 境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投资或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 申请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
  (2)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 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3) 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境外注册(登记)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项目合同(协议) 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 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费用。
  (4) 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境外注册(登记)时间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突发事件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
  (5) 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l 2月3 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 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及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1)、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企业2006年度审计报告、国家批准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文件的复印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等)、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详见附件3)、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二) 申报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申请补助费用支出情况说明,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6),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三) 申报贴息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6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4),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详见附件5),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四) 申报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 申报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外派劳务人员确认书、外派劳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7-2),出国护照、签证复印件,派驻工作准证复印件。其中:地方企业仅需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和申报项目初审表,其余材料由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六) 申报项目资源回运费用的企业还须提供: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资源产品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他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七) 申报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本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中国高技术产品目录》规定范畴的证明材料。
  (八) 境外多(层)级投资项目还须提供:1、最终实施项目的公司从股权上隶属于国内投资企业的证明;2、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经国内主管部门核准并有清晰流向的证明(采用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九) 企业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
  (十) 资金申请报告须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其余材料一份报送财政部或商务部。

  六、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 地方企业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 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请材料,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 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四)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七、2006年已获得其他相同性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八、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案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九、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l 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详见附件8),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申报说明
     
2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3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6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5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6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7-1地方企业外派劳务人员确认书
     
7-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8专项资金收入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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