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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退税率产品异常业务易引发涉税风险

——更新时间:2015-11-13 10:47:39 点击率: 2686

 某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市N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一笔出口业务,价格明显异常,由此一举查处偷逃出口退税款22.73万元。

市国税局在检查N公司出口商品退税时,发现有一笔出口韩国的女式围巾的业务,该批围巾单条价格1536元,整个出口额高达人民币605200元。属于服装类敏感商品,且为高退税率产品,其出口退税率为16%。检查人员的心头不禁打起了问号:兔毛围巾有这么贵吗?是否有接受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猫腻?经网上查询发现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百元以内相比高出15倍左右,检查人员决心打破砂锅追到底、求解事实真相。

暂扣申报税款

该局人员迅速与N公司的供货企业——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电话核实,接听电话的人员告知该局人员不知道这笔业务,公司也不生产这种围巾产品。这说明了L公司并非N公司真正意义上的上游供应商,越发显示出N公司经营货物的虚假性,决定暂扣N公司2014年7月申报出口韩国的女式围巾业务退税款82762.39元。

初步定义属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相关规定,对N公司的这笔业务的真伪进行发函调查。货源地L公司的税务机关回函答复:“经核查,此业务为异常业务,该企业已失踪。”至此,该局人员根据被调查地税务机关的回函判断,初步确认N公司接受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的嫌疑进一步加大。

确认资金流向

该局人员约谈了N公司总经理周某和业务员王某。经约谈证实,N公司与L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由徐某从中联系的,业务发生时,由韩国客商把外汇汇入N公司账上,N公司在外汇进账的当天汇入到徐某指定的L公司;货物出口后,L公司就把增值税发票寄给N公司,N公司凭发票申报退税,待税款退下来后,直接汇入L公司的账户上。N公司与徐某签订了《出口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按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后的1.3%收取业务费。徐某要求,只要L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验证是真实的,就要把退税款先垫付给他。至此,一个骗取出口退税的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链条日益清晰。

揭露事实真相

该局人员联系公安机关配合,做进一步深入的侦查,发现L公司共为30多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其中,为N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62347元。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L公司幕后操作人员徐某缉捕归案。经徐某供述:他们试图将某市作为骗取出口退税通道的计划刚一试水,随即就被税务机关识破。

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对N公司作出了不予退税、追回已退税款和视同内销征税的税务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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