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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区分情况列支工资薪金

——更新时间:2015-11-17 11:23:30 点击率: 270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列支问题。文件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已经越来越普遍了。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员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是:“你用人,我管人”。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目前劳务派遣的形式主要有: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项目派遣等,常见的为转移派遣。

案例:

晨星公司是一家生产节能灯具的外商独资企业,产品远销欧美各地。公司目前有员工2000多人,这些员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司自主招聘进来,主要是管理层人员160人。管理层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金在公司发放,社保、公积金等也在公司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公司申报,这部分管理人员2014年度年工资总额为500万元;而另外的2000多个员工是属于劳务派遣的,人员工资为1000多万。这部分劳务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这部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的发放与交纳分为二种情况:部分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个人所得税等也在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劳务派遣公司每月向晨星公司开具发票,发票显示当月应收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以及代理费的金额,晨星公司根据发票将这部分员工的工资等列入人工成本,另一种情况是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福利由晨星公司直接发放给员工,每月只支付代理费给劳务派遣公司,这部分列支在人工成本中的工资有480万。

晨星公司在进行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发现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用较多,达到198.5万元。如果只是按与公司签定合同的员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那么福利费将超过很多。如果将计提基数加上实际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可以列支的数额将会高很多,不需做纳税调增。该公司的福利究竞该怎么计算呢?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一公告及时地解决了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列支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劳务派遣用工福利费用的列支问题。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公司发放并申报个税的,这部分人工成本只能列支在晨星公司的劳务支出中,不能计提福利费。对于由晨星公司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处理:

晨星公司根据3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为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工资500万加上直接发放工资给劳务派遣人员的480万元,那么晨星公司2014年度调整的福利费计算如下:

2014年度可列支的福利费用=(500+480)*14%=137.2万

2014年度需要调增的福利费用=198-137.2=6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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