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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纳税人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就这么回事儿!

——更新时间:2016-06-14 12:00:47 点击率: 2749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纳税人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把握此项规定,应从以下方面把握:

销售折让的定义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八条:“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增值税而言,销售折让其实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后因为劳务成果(包括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当出现无法认证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时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等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纳税人可以参考的主要文件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39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相关知识

一、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也就是说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的账务处理,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增值税发票认证

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发票认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发票稽核比对、异常发票核查以及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推行“以票控税”、加强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2016 年 2 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 号),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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