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C2C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税收监管范围是未来的必然选择。本文从促进税收公平、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规范C2C电子商务交易的角度出发,就我国如何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提出了包括制定“C2C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在税务局内部组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部门、构建C2C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平台、确立代扣代缴制度、强化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督等建议。
关键词:C2C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C2C电子商务是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已成为我国城镇居民的一种重要购物模式。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网为例,自淘宝“双十一”诞生以来,从2009年到2014年历年“双十一”销售数据分别是5000万元、9.36亿元、52亿元、191亿元、350亿元、571亿元,[1]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毫无疑问,C2C电子商务已显示出巨大的市场潜力。目前,B2C电子商务交易已并入实体企业税收征管范围,但C2C电子商务交易仍属征管盲区,C2C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企业、不同类型电商之间的税负存在失衡。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C2C电子商务是我国零售业中一种主要的电商模式,是一种沟通消费者和消费者的交易模式,交易参与方包括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和物流配送公司,进入门槛低,近年来交易规模迅速扩大。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基本空白,税务实践中,仅个别省份尝试对个别交易规模偏大的C2C电子商务企业征税,绝大部分C2C电子商务仍处于实际免税状态。
(二)C2C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问题
1、税负失衡现象比较明显。现行税制对C2C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没有明确的规定,绝大部分C2C电子商务均无税经营,造成C2C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企业、不同类型电商之间的税负失衡。
2、税收流失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我国C2C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达到1.2万亿元。[2]但这部分的营业收入基本处于实际免税状态,即使仅以该模式电商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的增值税,2013年该领域税款流失即达352.45亿元。根据艾瑞咨询《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的估计,2017年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达到21048.5亿元。依此标准,2017年该领域税款流失将达631.46亿元,而这一数字还将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扩大。
3、税务监管空缺不利于电子商务长远发展。我国C2C电子商务进入门槛极低,以淘宝网为例,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必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只需以个人名义申请一个账户,然后将该账户和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进行绑定,公开展示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即可在淘宝网交易平台创建店铺,成为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前置管理程序,其后续经营监管缺位,提供的产品、服务的质量得不到必要保障,这导致C2C电商所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良莠不齐,存在大量伪劣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经营状态非常不利于C2C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税务监管的空缺也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1、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C2C电子商务交易是新的交易方式,但本质上与传统交易形式并无区别,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对C2C电商经营者征税。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不仅有利于实现传统实体企业和电商之间的税负公平,也有利于不同类型电商之间的税负公平。
2、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收入。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电子商务行列,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传统实体交易必然相应减少。而C2C电子商务仍处于实际免税状态,如果不能有效进行税收征管,势必导致税收流失,税收收入难以保证。所以,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C2C电子商务纳入征管范围,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
3、有利于规范C2C 电子商务交易市场。C2C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任其长时间游离于法治监管之外。将C2C电子商务纳入征管范围,对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化,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则和秩序的建立。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
1、交易市场已初具规模。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已经形成,成交规模日趋扩大。仅2014年第2季度,C2C电子商务交易已占我国整个网络购物市场58.7%的份额,达到4 422.54亿元,同期网购人数已达到3.32亿人。[3]波士顿咨询公司(BCG)的一项研究表明,到2016年,中国网民数量将超过7.3亿,网络购物者数量将高达3.8亿。[4]可见,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从用户人数到交易额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第三方支付使代扣代缴成为可能。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是C2C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方之一。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买方使用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平台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交易中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的存在使代扣代缴成为可能,且这种方式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
3、已有的征收实践提供了现实保证。如武汉市国税局于2011年开出国内首张C2C电子商务征税单,征收税款430余万元,开了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先例,也使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开征税款有了一定的心理预期。再如经过深圳市地税局的不懈努力,已陆续有C2C电商企业自行申报纳税。这些探索性税收征管实践表明,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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