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某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及其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哪些凭证可作为有效扣除凭证,也就成了企业所得税征缴的焦点。
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
真实性原则 此为首要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真实发生,且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真实有效。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对于税前扣除项目及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循税法规定。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扣除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法规定。
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则 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即权责的发生为标志,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据以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
综合现行税收、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取得来源,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支付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应税项目是指购买货物、不动产,接受劳务或服务,受让无形资产时,销售方、提供方或转让方应缴纳(或免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支付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许)取得发票。非应税项目是指发生支出时,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5.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税(费)款,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6.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7.支付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8.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等财政票据。
9.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0.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
11.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2.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3.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等凭据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4. 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关于此项,笔者坚持了几年,但毕竟只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因此讲课时尚不敢完全使用肯定的语气,一般会加上一句“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而时至今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25日发布并同日生效的2015年第92号公告即《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根据此条规定,上述凭证既然作为营业税营业额的扣除凭证,那么同时作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已无任何法律障碍了)
15.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6.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17.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1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税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税前扣除及有效扣除凭证管理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所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变造、虚假的发票、收据等票据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特殊支付项目还应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而有些支出即使取得了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
1.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除取得法定扣除凭证外,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还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2.工资扣除,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征缴方式为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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