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是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制定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此文已过有效期)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依据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将原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变更、注销内容修改为备案、变更、撤回;增加了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及核准内容。
(二)增加了对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撤回退税备案等内容。
(三)研发机构采购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计算补缴已退税款。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