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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税征收政策最新解读

——更新时间:2011-12-06 09:09:17 点击率: 3598

 

编者按:近日,正值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解读房、土两税相关政策,近日,南京地税网站上,相关负责人就纳税人关注的房、土两税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本报记者特别将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
 
 问题一:什么是房产税?
  答: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问题二: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收范围上与房产税是类似的,它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南京市目前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是:市区四类土地等级对应的年税额标准是:一类地为10元/平方米,二类地为7元/平方米,三类地为5元/平方米,四类地为4元/平方米。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照县一等标准(3元/平方米)征税,其余建制镇按照县二等标准(2元/平方米)征税。
  
问题三: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相互约定,将划拨到企业名下的一部分土地作为公共用地,并且这部分公共用地在小区外围并由政府进行马路和绿化的建设,房地产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这部分公共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不需要缴纳这部分公共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四:企业将地下的人防设施改建成了地下车库,然后对外出租,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应按租金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
  
问题五:将自己开发一楼盘的门面房作为该楼盘的售楼部,请问售楼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问题六:企业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外单位来企业交流的人员住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第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由于来企业交流的人员非本企业职工,无法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这类房产应归入应税房产范畴。
  
问题七:专门从事经营采摘葡萄、观光农业的用地是否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专门从事经营采集、观光农业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同时有利用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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