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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7-04-17 10:16:51 点击率: 4059
    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开征初期,我省曾批准部分建制镇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省地税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07号)明确: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全省尚未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一律征税。所说的建制镇是指镇政府的所在地范围。
    根据粤税函[1999]212号文的规定,省地税局以粤地税发[1999]162号文印发《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规定,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
    粤地税发[1997]242号文规定,为公平税负,省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各建制镇内尚未征收房地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人员自有的房产,一律恢复征收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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