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房产税法

[2004.08]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01-04 06:33:20 点击率: 496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0号
2004-08-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