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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