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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09 04:27:54 点击率: 4034

粤地税函〔2008〕7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办理2008年度最后一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缴可减免税额的,其差额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抵缴或申请退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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