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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添新优惠境外所得按15%抵免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6-03-09 03:50:45 点击率: 4099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在我国,企业“走出去”和部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采取抵免法能有效消除对企业的重复征税。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抵免法兼顾了居民国与收入来源地国的税收权益,是联合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最为认可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文件沿用并完善了这一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重要配套文件。该文件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企业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税额的确定、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条件、计算,以及简易办法等。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1]47号文件是对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进一步补充说明。该文件明确,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针对该文件的规定,中国税网核心专家提示注意以下两点:   

1、财税[2011]47号文件适用于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情形。因为此类企业才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2、抵免税额的计算适用15%的优惠税率。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通知》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进一步解释上述规定称,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财税[2011]47号文件给出的15%的优惠税率就是这一解释中的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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