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的,但在2008年没有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享受5年的税收过渡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二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贵公司2008年没有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今年必须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理解贵公司也不可以再享受原享受5年的税收过渡优惠政策。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