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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避税风险大

——更新时间:2016-03-09 02:44:47 点击率: 3850

笔者最近在一次调研中发现,有一个现象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比较普遍——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热衷通过对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避税。这种避税方式存在较大税务风险,值得税企共同关注。

比如,A企业成立于200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0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近5年,该企业实现年均销售额15亿元,利润率一直保持6%左右,呈略微下降趋势。自成立以来,每年按照销售收入5%的比例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不禁让人疑惑:作为一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有必要支付高额的技术特许权使用费?最终,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企业意识到,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同时对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同意降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比例,以保证境内企业的利润水平。

理性分析一下不难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一方面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对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

首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的矛盾。在无锡,外商投资企业多为生产型企业,对境外知识产权所有方存在一定程度的技术依赖。如果支付大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能否推测该高新技术企业根本没有获得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意味着境外技术支持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对境外知识产权所有方存在一定的技术依赖。特别是医药制造等特殊行业,跨国公司对把知识产权留在中国存有忧虑。国内企业对其技术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还得打一个问号!如果不是,那么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方面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其次,自主的研发功能和利润水平的矛盾。如企业增加了研发职能,或者是成为跨国公司区域研发中心,但其利润水平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变化程度与其职能承担不匹配,就存在较大税务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其高新产品收入达到总收入的60%,高新产品由于其技术含量高,利润空间大,会相应提高企业整体的利润水平。如果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利润水平未出现一定幅度增长,甚至出现下降,那么可以推测其利润水平和职能定位不匹配。

最后,强调本土化的研发和一直按固定比例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矛盾。随着企业的成长,高新技术企业本地化创新和自主研发发挥的关键性作用所创造的价值,已远大于基础技术带来的价值。如果企业一直按前期的比例向境外公司支付基础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则费用与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出现了不匹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所创造的价值未得到真实体现。

对于上述这些矛盾,建议企业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再做税务处理。一是申请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和其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知识产权许可之间是否有联系?支付的理由是什么?支付的依据是什么?二是与一般合约生产商相比,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承担更多功能(风险),其是否获得更高利润?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会降低企业应有的利润率?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对这些问题搞不清楚,就应该对本企业所承担的研发功能正确定位,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支付集团公司的技术使用费两者做重新评估和考虑。无研发功能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但研发创造的价值未得到真实体现,都将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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