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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只有高新企业能享受吗?

——更新时间:2016-03-09 04:34:30 点击率: 4757

    咨询问题:

    是高新技术企业就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必须是高新企业吗?

     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企业只要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以上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文件并没有限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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