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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财工[2015]242号

——更新时间:2016-03-10 04:15:02 点击率: 6845

粤财工[2015]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委),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5月28日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的决定,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省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设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未获得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给予在培育补助。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设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工作。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专家库。

第八条 各地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培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推荐意见。

第九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二)合规性审查

各地市培育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三)入库、公示与备案

各地市培育机构将推荐入库企业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对各地市推荐企业及推荐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初步入库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名单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育资格,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育资格。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未获得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每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及相关事项。

如在三年期限内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自动停止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补助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结束后,各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将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数据提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培育补助计划并按照专项资金规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培育补助计划至各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并由省财政厅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地市财政部门,再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时间、入库条件、入库程序等内容。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

(五)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资金安排情况。

(六)资金检查评价结果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移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一)在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培育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入库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部门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培育机构(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全省培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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