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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独资企业主的购房与费用分配

——更新时间:2006-12-11 10:26:39 点击率: 3065
 
  沈欣伟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欣伟公司,经过几年的经营已经初具规模, 2003 年底实现销售收入近 3000 万元,利润 600 万元。 2003 年底沈老板盘点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职工生活问题是影响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个因素。他觉得,企业要做大、做强,没有员工的积极支持是不行的。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沈欣伟决定在 2004 年 1 月购置一栋价值为 500 万元的房产,以解决本企业职工的生活居住问题。于是就委派企业的供销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购房事宜。
  但是,在涉及房产的所有权问题时,承办人员无法明确:该房产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还是以个人的名义购买?
 
筹划分析
  这个问题也使沈欣伟犯了难:公司的生产经营用房应该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但是税收政策上有什么讲究,房屋产权上有什么说法?为了稳妥起见,他找来了自己的政策顾问、注册税务专家李强。税务专家李强告诉他,从税收的角度来讲,该房产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购入,也可以以沈欣伟个人的名义购人。以不同的名义、方式购入,不仅所有权不同,税负也会不同。
  以公司的名义购买
  如果以欣伟公司的名义购入这栋价值为500万元的房产,欣伟公司全部出租本企业的职工,每月向职工收取 6 万元的租金(租金不低于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当地同类住房每月租金 6 万元)。该房屋预计使用 30 年(报废后不考虑残值)。
  欣伟公司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均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了说明上的方便,本处未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收入项目为出租给职工的租金收入。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所以,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时,可扣除有关的营业税、房产税。
  欣伟公司每年应纳营业税为 3.6( 6×5%×12)万元;应纳房产税为8.64( 6×12%×12)万元。
  公司购买,应考虑折旧问题,假如使用年限为 20 年, 折旧率为 5%,则公司每年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491[(6×12-3.6-8.64-500×5%)×35%-6750]万元。
  每年各种税金合计为 23731(3.6+8.64+11.491)万元。
  以个人的名义购买
  如果沈欣伟向欣伟公司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以自己的名义购入房产并每月向使用房屋的职工收取租金。
  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欣伟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借款不必纳税。沈欣伟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就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公司应就借款利息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 4%征收,营业税减按 3%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 10%征收。
  公司每年从沈欣伟处获得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9.825 ( 500×6%×35%-0.675)万元。
  沈欣伟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 2.16(72×3%)万元;每年应纳房产税为 2.88(72×4%)万元;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3568 [(72-2.16-2.88)×(1-20%)×10%]万元。
  每年各种税金合计为 10.3968(2.16+2.88+5.3568 )万元。
  投资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 20.8968(10.5+10.3968)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这栋房产应缴纳各种税金合计23.731万元,而以沈欣伟个人的名义购买则需要缴纳各种税金合计20.8968万元,可见,以个人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对投资者更有利。可以为沈欣伟节约税收合计2.8342( 23.731-20.8968)万元。
 
筹划点评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对个人投资者的支付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从而强化了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去那种通过购房节税手法受到了限制,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投资者购房过程就没有筹划空间。
  就本案例而言,因欣伟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税后,沈欣伟与公司之间的收支不影响任何一方的利益,即缴纳各种税款后,欣伟公司拥有的财产,也就是沈欣伟本人拥有的财产。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化比较大,与之相关的文件也比较多,在具体策划过程中人们容易与相关的政策搞混,或者考虑到这项政策而没有考虑到那项政策等,以致产生错误的税收策划方案。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主购房的税收策划,已经有一些人在搞,有的税收策划方案也已经在报刊上发表,但是成功的案例不多,结合税收策划实践,笔者认为有关案例的税收策划主要的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 1 )注意扣除项目的规范性。如果以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人名义购房,可以扣除20%的费用,那么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购房借款利息等就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加以扣除。
  ( 2 )个人向公司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并入公司所得,按公司利润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3 )以公司名义购房可以计提折旧,而以个人名义购房就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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