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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策划

案例十五:合理策划个人财产转让

——更新时间:2006-12-11 10:37:55 点击率: 2699
 
  梦巴黎五金制品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2003 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100000 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 41700 元(不动产值 30 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约为 8300元)。试问,该企业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分析
  梦巴黎五金制品公司 2003 年取得两笔收入,从理论的角度来分析,一般的情况下存在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合并纳税。该财产作为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则梦巴黎五金制品公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2845((100000+41700)×35%-6750)元。
  方案二,分别纳税。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在这种方式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8340 ( 41700×20% )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28250 (100000×35%-6750)元;
  投资者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36590 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 6255 ( 42845 - 36590 )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不同项目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对投资者有利。这个思路是不是一般的规律呢?如果我们将上例中的数据作一个调整,假设梦巴黎五金制品公司财产转让价格为 60000 元,转让过程中发生梦巴黎五金制品公司的税费约为 3300 元,则转让收益:
  60000 -( 300000-200000 )- 3300 = -43300(元)
  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合并纳税。公司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损失应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减,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3095 ( ( 100000-43300 )×35%-6750 ) 元。
  方案二,分别纳税。“财产转让”所得为负数,所以应纳税额为零;“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28250 ( 100000×35%-6750 )元。
  两项所得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分 28250 元。
  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样的操作却产生不同的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 15155 元,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对于方案一,可以将公司转让财产所发生的亏损在生产经营所得中冲减,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因此,如果公司出现亏损,就应该考虑合并纳税。所以,应选择方案一。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纳税人可以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的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最终改变自己的税收负担。
  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而对应不同级距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但是无论如何对应,只要生产经营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与财产转让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分开或合并核算的税收负担都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满意的税收负担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筹划点评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经营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然有明确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策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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